题记:以下这个案例,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于今年六月下旬公布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
老钱一家三口,从1986年起就住在划船社区荷花一村内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内,后来户口也迁进了这套房子,再后来向单位以30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 去年夏天成功拆迁. 老钱一家住的这套房子,按评估可获征收补偿款200余万元,或者拿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 但这套房子的产权,拆迁时还登记在老钱的单位名下. 去年,街道拆迁办也是与老钱单位签的相关征收协议. 老钱已于2019年去世. 老钱的妻子、儿子,因而与老钱单位打官司.
三份协议
老钱的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荷花一村这套房子最初是单位所有的公房。为这套房子,老钱和单位签过三份协议。
第一次:1996年
法院查明,1996年时候,老钱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载明,“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决定”,荷花一村这套住房,由单位以内部协商价卖给老钱,“房屋不再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二证正本由单位归档,复印件由老钱保管,产权归老钱所有,但不得买卖、转让. 签协议当天,老钱向单位付了30000元房款,单位开具了收款收据,并提供了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第二次:2004年5月
2004年5月,老钱又与单位签了一份协议,其中明确载明,荷花一村这套房子已在1996年以内部价转让给老钱,产权归老钱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现老钱提出要求产权过户,经双方协商,在房屋产权过户有关规定许可下,单位同意老钱办理产权过户,过户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老钱承担,具体办理手续也由老钱负责.
第三次:2004年5月
随后,老钱再与单位签署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其中载明,单位将位于荷花一村的这套住房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老钱,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需缴纳的税费由老钱承担. 单位向老钱出具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宁波市存量房转让、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以及《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为45天。但老钱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去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十年前的一起官司
在2012年6月底,老钱的单位重新办理了荷花一村这套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都登记在单位名下. 老钱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后,于2012年8月向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履行协议、将荷花一村这套房子更名为老钱所有. 原江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过户已符合有关规定,驳回了老钱的诉讼请求。
经过多次协议签订和单位名下登记的变动,导致老钱一家的房产产权问题变得复杂. 虽然根据第一次协议,荷花一村这套房子的产权确实归老钱所有,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单位在拆迁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然而,在拆迁后,老钱一家却面临着无法获得拆迁补偿的困境.
在判决书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老钱一家对房产的拥有权,并指出拆迁时房产登记在单位名下是一种错误。法院认为,老钱一家已经履行了购房款项并持有收款收据,可以证明他们对该房产的合法购买. 因此,法院判决将该房产的产权归属给老钱的妻子和儿子,并要求单位向老钱一家支付拆迁补偿款.
公房管理系统这起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它揭示了在房产买卖和拆迁过程中,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的重要性。如果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会导致后续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房管理系统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后,务必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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