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知青子女的“同住人”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   公房管理系统      2023-07-20 09:55:34

 **重新审视知青子女的“同住人”问题**(图1)

最近,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公房拆迁后的分割争议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位名叫小陈的知青子女和他的姑姑陈某之间的争议. 小陈认为自己应该与姑姑平分拆迁后的安置房,而陈某则坚持认为小陈并无权利享有安置房份额. 在这场法庭辩论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小陈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事情源于1997年,当时小陈的父亲决定将小陈的户籍落在姑姑陈某为承租人的公房内. 然而,拆迁后,陈某购得了一套安置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的名下. 小陈于2022年提起诉讼,公房管理系统要求与陈某平分安置房,理由是自己是拆迁时的“同住人”.

然而,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陈并未在拆迁后的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他的父亲在他户籍迁离上海时也并未住在这所公房里。因此,法院认定小陈只是帮助性质的落户,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利益.

此案引发了关于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讨论.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尽管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然而,知青子女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公房管理系统其“实际居住”并非必备条件.

公房管理系统

虽然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小陈并非“同住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情况都会得出相同的判决。法院强调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也是为了兼顾知青子女在知青时期所经历的特殊环境和条件.

在这个案件中,小陈的父亲曾经是知青,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上海. 然而,拆迁后的安置房与小陈和他的父亲并无关联,陈某只是为了帮助小陈落户而同意将他的户籍落在自己名下。因此,法院认定小陈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尽管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其基本条件仍然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小陈所面临的情况,才会考虑其他因素. 因此,对于知青子女和其他可能涉及类似问题的人群来说,理解相关规定和判例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认定他并非“同住人”,因为他未在拆迁后的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案例对于我们理解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对于类似的案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实际居住时间,以便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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