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知青子女的“同住人”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   公房管理系统      2023-07-20 09:55:34

 **重新审视知青子女的“同住人”问题**(图1)

最近,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公房拆迁后的分割争议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位名叫小陈的知青子女和他的姑姑陈某之间的争议. 小陈认为自己应该与姑姑平分拆迁后的安置房,公房管理系统而陈某则坚持认为小陈并无权利享有安置房份额. 在这场法庭辩论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小陈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事情源于1997年,当时小陈的父亲决定将小陈的户籍落在姑姑陈某为承租人的公房内. 然而,拆迁后,陈某购得了一套安置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的名下. 小陈于2022年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平分安置房,理由是自己是拆迁时的“同住人”.

然而,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陈并未在拆迁后的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公房管理系统且他的父亲在他户籍迁离上海时也并未住在这所公房里。因此,法院认定小陈只是帮助性质的落户,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利益.

此案引发了关于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讨论.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尽管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然而,知青子女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其“实际居住”并非必备条件.

虽然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小陈并非“同住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类似情况都会得出相同的判决。法院强调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也是为了兼顾知青子女在知青时期所经历的特殊环境和条件.

在这个案件中,小陈的父亲曾经是知青,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上海. 然而,拆迁后的安置房与小陈和他的父亲并无关联,陈某只是为了帮助小陈落户而同意将他的户籍落在自己名下。因此,法院认定小陈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尽管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其基本条件仍然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小陈所面临的情况,才会考虑其他因素. 因此,对于知青子女和其他可能涉及类似问题的人群来说,理解相关规定和判例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认定他并非“同住人”,因为他未在拆迁后的公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案例对于我们理解知青子女作为“同住人”的认定条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对于类似的案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实际居住时间,以便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

智轩互联提供公房管理系统的全面解决方案免费试用
咨询在线QQ客服
服务热线
19958963957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系统演示
填写以下信息
马上为您安排系统演示